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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及犯罪所得罪

被指控毁坏财物却不留案底,客户父母担保移民资格同时得以保全

作者  
Alex Cao
  |  发布于  
24 Aug 2026

职场纠纷引发毁坏财物及恐吓指控

我们的客户是澳洲永久居民,长年在澳生活,经营着自己的清洁生意。因一场与工作相关的纠纷,他被控两项罪名:

  • 违反《1900年刑事法》第195(1)(a)条的故意或轻率毁坏财物罪
  • 违反《2007年家庭及人身暴力刑事法》第13(1)条的跟踪或恐吓罪

这两项指控尤其令人担忧,因为客户是个体经营者,其生意依赖于客户对他的信任以及他能否继续工作。与此同时,他此前不久刚以父母担保人身份,成功将年迈的父母接到澳洲,二人持有临时父母担保签证。

一旦定罪,既会影响他的生意,也会影响他作为担保人的资格。尽管客户本有一定的抗辩空间,但他还是指示我们尽快促成和解,以避免经历漫长的抗辩聆讯。

指控内容与第10条款不留案底处理

根据《刑事法》,毁坏财物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;若案件在地方法院简易程序审理,最高刑期为2年。同样,跟踪或恐吓罪在地方法院审理时,最高刑期也是2年。

根据《1999年量刑程序法》第10(1)(a)条,法庭可以在认定被告罪名成立的同时,决定不作出定罪判决。这意味着该项罪行不会在被告的记录上留下刑事定罪。

及时和解,未留案底

我们的资深律师起草并向负责本案的警官(OIC)及相关警区(PAC)递交了详细的代表陈词。陈词阐明了客户的立场,并说明了为何本案应在无需进行抗辩聆讯的情况下得到解决。

警方在案件首次提堂前便接纳了这份陈词。

跟踪及恐吓指控被撤销并驳回。客户就毁坏财物指控作出认罪,且认罪基于“鲁莽”而非“故意”,这如实反映了事发时的具体情况。

案件其后被押后数周,以便准备判刑陈词。在我们提交陈词后,法庭依据第10(1)(a)条处理了毁坏财物指控:客户罪名成立,但法庭未作出定罪判决。

鉴于已经认罪,这是他能够争取到的最佳结果。

同时保住了客户父母澳洲移民的担保资格

除刑事案件外,本案还涉及一项需要同步处理的移民事宜。

作为父母担保人,客户在被控刑事罪行后,有通知移民局的义务。而这项未决指控,也可能影响移民局对其担保资格是否应继续有效的考量。

隶属于Brightstone Legal铭石律师事务所的铭石移民团队负责处理本案的移民部分:完成了所需的通知程序,并准备了陈词,以应对该指控可能对客户担保资格造成的影响。点击阅读我们的移民律师是如何处理这宗870类父母担保签证案件的。

刑事与移民团队的合作处理,意味着两项事务能够同步推进,而无需等刑事案件了结后才处理移民方面的后续影响。

刑事指控可能影响您的签证或担保资格?

刑事指控所带来的影响,往往不只局限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,尤其是当您持有签证、正在为家人办理担保,或依赖自己的生意或工作维生时。

如果您已被起诉,并担心这会对您的签证、担保资格或工作造成影响,及早寻求法律意见有助于您了解自己的应对选择。

欢迎联系我们的悉尼刑事律师团队,就您的案件获取保密咨询。如果案件同时涉及移民方面的考量,我们也可以在适当情况下与 Brightstone Migration 的移民律师协调处理。

免责声明: 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例和新闻报道,仅供一般参考及信息分享之用。由 Brightstone Defence 铭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撰写,并由合伙人律师 Alex Cao 审阅。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,如有具体法律问题,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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